2月24日,廣東省金融辦發布了《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試行)》(下稱《指引》),該《指引》是全國首個對小貸公司規范退出機制的指導文件,是對現行制度的補充和完善。
《指引》對小貸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或解散提出了具體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對減少注資和解散的流程做出規定,要求小貸公司在獲得金融工作部門相關批復后需前往工商部門進行變更。
值得注意的是,重慶也曾于2015年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小額貸款公司服務實體經濟防范風險工作的通知》,提出小貸公司開業一年后可以減資,減持后最低資本限額為1000萬元。但未有更為具體的指引。
該《指引》提出,小貸公司減資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3000萬元【山區縣(市、區)不低于1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5000萬元【山區縣(市、區)不低于3000萬元】。如果解散,應符合2009年發布的《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中予以解散的情形,包括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事由、法院依法宣布解散等。
在小貸公司取得金融工作部門的相關批復后,憑批復到工商部門辦理減少注資或注銷手續。其中,減資后還需在1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向縣(市、區)金融工作部門備案,同時登陸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更新公司信息。縣(市、區)金融工作部門對其變更事項辦理及后續經營情況履行屬地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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